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3406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和平村9社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50234569665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904709。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县。
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矿泉小区4幢第四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838033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支付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24314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52544元,2017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50%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6.5元;4.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由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0元后即免除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川C×××××号车辆,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措施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虹
审判员黄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