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川1524执615号
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与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24民初429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18)川1524民初429号调解所确定的义务。
2.承担案件受理费731元和本案执行费897元。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视情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邵子强
联系电话:462****、462****举报电话:1816110****
本院地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82号
邮编:6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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