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45696656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
被执行人: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65Q2R5D,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泽彬。
被执行人:范泽彬,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0********,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盐坪村文昌宫组8号附1号。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1846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分别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账户、工商信息、银行账户、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泽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将执行中的财产状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和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咏生
审 判 员 唐益若
审 判 员 王根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张栩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