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恢856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
被执行人: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叙州区XXX。
被执行人:范泽彬,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
本院执行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川15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货款1044230元、违约金208846元及利息和案件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在范泽彬名下的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因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1执恢85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杨宏均
审判员  王根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