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
被执行人: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叙州区。
被执行人:范泽彬,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执行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川15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货款1044230元、违约金208846元及利息和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于6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范泽彬银行存款93803.7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75018.73元,支付执行费18785元;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动产已被我院(2021)川1521执保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该房屋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做处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春琼
审 判 员 王根琼
审 判 员 杨宏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