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开心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范泽彬,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宾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泽彬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范泽彬银行存款87700.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金桃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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