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2民初700号
原告: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09851655P。
法定代表人:龙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163516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第三人:建始县社会福利院,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百步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27881516125。
法定代表人:詹顺国,该院院长。
原告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州通宇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与建始县社会福利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恩施州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