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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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435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78265229C),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文体路160、162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辰兴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DHK0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江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洲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FM5338H),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宝能中心4号楼16层1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与被告***、新昌县辰兴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洲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男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