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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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40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辰兴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DHK0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辰兴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