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4252号
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华东建材中心F区104栋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515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南侧香港商城珍珠区0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XUCJ5K。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