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711号
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515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8919849E。
法定代表人:权家昌,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安徽长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有维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