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建材中心F区104栋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515831。
法定代表人:曹磊。
被执行人:***,男,1979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申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1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4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0年8月14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金融证券、对外股权投资、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到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砀山县××都星城××#××室的房屋一套,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欢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