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保2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
主要负责人:李建成,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百大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贵杰,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张怀霞,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百大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贵杰、张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6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鲁15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李贵杰、张怀霞名下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聊城百大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李贵杰、张怀霞名下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聊城百大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向阳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