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931号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
被告:聊城百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齐。
被告: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
被告:聊城百大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亚峰。
被告:李贵杰,男,1971年10月17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1972年1月26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洪达,男,1989年6月19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百大电器有限公司、聊城百大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李洪达、李贵杰、***、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