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146号 申请人:***,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328319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善国南路威尼斯庄园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农富源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撤回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