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百恒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百恒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百恒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电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园振石路石发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长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朝东村委朝东村45号。
法定代表人:姚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长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42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恒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其中涉及的货物单价、总价、数量、质量、交货方式、结算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而非简单的货币或金钱。长荣公司诉请主张的货款仅是买卖合同关系诉讼标的要素之一,审理对象是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需要审理查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长荣公司送到百恒公司处的货物数量、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交易惯例、单价及总价、百恒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等,故买卖合同关系才是本案诉讼标的。长荣公司称,百恒公司向其订购称重配件(传感器),长荣公司提供其向百恒公司送货的送货单,故传感器送达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综上,无论按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均应由百恒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长荣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长荣公司诉称,百恒公司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其要货,百恒公司亦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认可,故涉案买卖合同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快运公司交付标的,收货地百恒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百恒公司住所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因此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常州市武进区既非本案合同履行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426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宝和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