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辉通翼达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某某齐辉通翼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9543号 原告:***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齐辉通翼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505号恒晟花园2-3-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齐辉通翼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于苏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