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2871号
原告: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以南,银川路以西(上海路57号,联力工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16756L。
法定代表人:徐亮,总经理。
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9634021X3。
法定代表人:杜亚军,经理。
原告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