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9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2楼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5697232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五矿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鲁0191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