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以(2019)沪7101执1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31,517.14元或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1,517.14元或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宇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虓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