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

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与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91民初2974号
原告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五金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兴产业孵化器4号楼816-8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撤回第三及第四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撤回第三及第四项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边庆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