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

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0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五金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占领,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大庆勤华汽车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润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汽贸城。
法定代表人:杨国会,该公司总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701773.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给付自2016年8月24日时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截止至2019年9月17日时止为71238元),案件受理费1153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执行措施予以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