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五金总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五金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汽贸城11-A-19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国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31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平房**。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808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张国威
审判员 吕春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