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023号
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峻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强、张萌,系焦作市武陟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邸振东。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
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公司未交纳,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绪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霖
书记员王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