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023号
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峻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强、张萌,系焦作市武陟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邸振东。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
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公司未交纳,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绪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霖
书记员王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