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钧。
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
负责人:沙延坤。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大仲字第297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0,504.8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普湾××里堡临港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2011900060)。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执2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张建文
执行员 魏 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