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503执保241号
民事审判庭、海南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东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合计502168.48元;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合计7949.7元,以上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共计1028427.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