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3民初2054号
原告:**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自强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通郊南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经理。
被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民乐街2号。
法定代表人:娄志鑫,经理。
原告**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建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运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运建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建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2元(已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1,82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为1,481元(已减半),由原告**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