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35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6号楼5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索克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孵化楼三层304。
法定代表人:黄海。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索克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麓秀佳园×号住宅楼×层×单元301×房产一套,依法该房屋应由首封法院处置,本案申请人应向首封法院申请房屋处置后价款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