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996号
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李培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庄路8号曙光星城D区APP广场5号楼7-24层。
法定代表人:陈代权。
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2元,由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