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013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路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业园A型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5230110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倪小春,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倪小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5元,减半收取17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璇
人民陪审员邵于民
人民陪审员余晶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