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16民初2088号
原告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与被告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被告同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同悦公司与防水公司签订的防水堵漏维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本院予以确认。防水公司主张确认同悦公司下欠其工程款300000元,与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同悦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防水公司主张确认同悦公司下欠其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计算至2020年2月11日,防水公司主张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不予支持。同悦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防水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南京君悦花园地下室底板防水堵漏维修工程》合同、《南京君悦花园地下室底板防水堵漏维修配套工程决算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破4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确认被告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1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传洋
书记员 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