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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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29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5230110F),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洪刚,浙江洪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瑞雄,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70504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锡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九林,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房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九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