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财保50号
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涛,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6第三层西侧302-2。
法定代表人:华颖。
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