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89号
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6第**西侧302-2。
法定代表人:华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雯,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凯路**。
法定代表人:卢志广。
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980.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980.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