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11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息5608333.3元(其中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608333.3元)。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归还,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止分12期等额偿还,每月偿还467361.1元,每月月底前支付。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底期间的本金利息,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每月15日前向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期间因本金归还产生利息减少的,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予以相应扣减。二、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义务,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部分的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律师费60000元,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四、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26元,由被告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无锡络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锐祺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0833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系租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本案现尚有执行款5608333.3元及执行费5544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玮
助理审判员 沈卜铭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书 记 员 朱炜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