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20号
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广。
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6第三层西侧302-2。
法定代表人:华颖。
本院于2021年12月15号审理了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170号。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