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70号
申请人:无锡市成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伟。
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6第**西侧302-2
法定代表人:华颖。
本院于2021年12月21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成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252号。申请人无锡市成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成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成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鑫锐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