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舒和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6658号
原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079241164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360号宁波市体育中心内富邦体育场115、116号。
法定代表人:骆凯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70622B)。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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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