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6某某与江苏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166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38号24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渔湾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0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