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8329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27幢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