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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9某某与江苏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8329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27幢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