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资物业(山东)有限公司

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91民初747号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男,汉族,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764元、滞纳金390元(暂共计2154元)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小区开发商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小区的物业管理签订了《****物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若逾期交纳物业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交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然而,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期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并拒不支付,故双方形成争议。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在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同时以避免对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造成破坏为原则。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物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均应严格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起诉后,被告缴纳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尚欠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176元(98.08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24个月),已构成违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117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该主张并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