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741号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