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资物业(山东)有限公司

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91民初744号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职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776元,滞纳金393元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小区开发商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小区的物业管理签订了《****物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若逾期交纳物业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交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然而,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期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并拒不支付,故双方形成争议。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欠物业费属实,没有交是有原因的。打扫卫生不及时,而且只打扫一楼;小区没有绿化,树木都死了;小区保安没有巡检记录,车辆出入没有视频监控、登记记录;围栏损坏没有维修,总之没有尽到物业公司的责任。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同时以避免对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造成破坏为原则。物业公司与业主均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与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原告负有对房屋建筑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的中修、大修、更新及改造的义务,共有部位的范围包括楼盖、楼顶、外墙面、道路、垃圾道、防盗对讲系统等。原告未能证实其行使了对草地的养护、车辆的管理、秩序的管理、安保义务,其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按照原告主张的80%交纳。原告要求被告缴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物业费系按月缴纳,故对物业费,应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数额为1337.29元(98.33平方米×0.5元/月×34个月×0.8),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支付原告物业费,与原告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37.29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