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743号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男,汉族,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