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740号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3455744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科达华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系职工,现住。
被告:***,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