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资物业(山东)有限公司

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740号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金融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3455744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科达华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系职工,现住。 被告:***,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城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