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有限公司、侯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7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深圳云天励飞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7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7栋1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在福田区设立办事机构并常驻员工办公,其住所地应为深圳市福田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