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异7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青山村板当政府大楼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EFM0C0X。
法定代表人:刘正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紫云壹号三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322080525P。
法定代表人:余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住址:紫云自治县板当镇新塘村沙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GMBB61L。
法定代表人:刘正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0)黔0425执301号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建筑公司”)与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科技公司”)、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对本院下达(2020)黔0425执301号执行裁定书及冻结其账户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正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中志、房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农业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异议人国家农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冻结。事实及理由: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更好地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板当镇人民政府成立了镇级平台公司农业开发公司。在开展扶贫工作期间,不同时期,板当镇人民政府向我公司划拨了国家农业产业扶贫资金,并由板当镇人民政府、农商行及我公司实行“三方监管”,按进度支付给各村开展扶贫工作。我公司在贵州紫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当支行开设账户(账户名称: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贵州紫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当支行,账号:82×××45)上的款项全部是国家农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属于国有资产,不属于我公司的盈利资金和周转资金。于2020年5月25日被贵院冻结的资金5575837.82元涉及到农业扶贫项目扶贫工作最后90天冲刺实施。为此,特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冻结资金进行甄别并解除冻结,以便支付扶贫项目。为此,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皓元建筑公司答辩称,一、被执行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其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基本账户,不属于扶贫项目专款专户,不存在冻结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形。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农业开发公司还使用该账户向我公司支付过690万元工程款,由此可见,该账户是基本户,并不是为接受扶贫资金专门设立的专户,且其使用管理也无特定要求。二、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内的款项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就已存在,且资金作为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该资金应作为执行财产。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在执行程序中应平等对待非公经济,保障非公经济实现合法权益。
异议申请人农业开发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用于证明异议申请人身份信息。
2、(2020)黔0425执301号执行裁定书,用于证明我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农科技公司、农业开发公司存款人民币5601545.82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3、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立(2019)21号《关于紫云自治县2019年度第二批青岛对口帮扶项目立项的通知》、安顺市财政局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安市财农(2019)80号《关于下达2019年度青岛第二批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通知》、2019年第二批青岛帮扶资金实施方案(项目名称:紫云县2019年第二批青岛帮扶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板当镇莲花白种植产业发展项目)
4、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立(2019)13号《关于2019年转贷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2019年转贷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实施方案(项目名称:紫云县2019年“债券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板当镇山地牧草种植产业发展项目)
5、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立(2019)20号《关于对“年底攻坚”清理回收有关扶贫资金再安排使用项目立项的通知》、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年底攻坚”豌豆种植产业项目)
6、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紫云县林业局文件紫林复(2019)7号《关于板当镇<2019年第二批青岛对口帮扶林下蜂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紫云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青岛对口帮扶板当镇2019年林下养蜂项目)
7、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贵州农商行交易凭证4份。证明2019年12月20日紫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578231元(2018年五峰安置点板当旧房拆除资金),2019年12月24日紫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490873.11元(2018年五峰安置点板当镇复垦资金),2020年1月7日紫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338494.21元(付2016年板当安置地复垦资金),2020年5月21日贵州嘉禾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688072.66元(支付甘蓝款)。
8、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单位账户明细账(2020年5月21日-22日),板当镇2020年莲花白产业销售情况统计表,证明2020年5月21日贵州嘉禾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688072.66元,5月22日收入3000元及支出41583元,账户余额8663304.14元。
9、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立(2019)15号《关于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立项通知》、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新场村集体经济入股收益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新场村村级公司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扶贫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小寨关村村级公司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扶贫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青塘村集体经济入股收益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青塘村村级公司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扶贫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洛麦村集体经济入股收益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尅混村村级公司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扶贫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摆羊村村级公司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扶贫项目)、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板当镇2019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新塘村村级公司资金量化到户入股收益扶贫项目)
10、关于板当镇国家扶贫资金的情况说明、板当镇国家扶贫项目资金明细表
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记账单(2019年5月16日)、凭证、板当镇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划拨清单,用于证明2019年5月16日紫云县财政局板当镇分局(板当镇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390万元。
12、转账支票、进账单(2020年1月19日)、凭证、板当镇2019年转贷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划拨清单、紫云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关于2019年转贷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分配的通知》,用于证明2020年1月19日紫云县财政局板当镇分局(划拨债券资金入股市场经济)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114.2万元。
13、凭证(2019年12月4日)、结算收据、进账单(2019年12月5日)、凭证(2019年12月5日)、结球平头甘蓝产业项目资金到村分配表,证明2019年12月4日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向紫云县财政局板当镇分局汇款244万元,2019年12月5日紫云县财政局板当镇分局将244万元转入该局代发账户,244万元分配给6个村级合作社,无转账给农业开发公司记录。
14、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板当镇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划拨清单、凭证(流水号:39627730)、进账单(2019年12月5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立(2019)21号《关于紫云自治县2019年度第二批青岛对口帮扶项目立项的通知》,证明20119年12月5日紫云县财政局板当镇向农业开发公司转账300万元(林下养蜂项目)及50万元(豌豆种植项目)。
15、对公明细对账单,证明2019年12月2日至今,异议申请人农业开发公司账号:82×××45交易明细。
16、关于板当镇国家扶贫资金的情况说明,证明板当镇人民政府向农业开发公司划拨国家农业产业扶贫资金共计10982000元,截止2020年6月17日,板当镇已支付扶贫项目进度款项4716659.94元,还有6265341.06元。
17、进账单(2020年1月15日)、凭证、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立(2019)26号《关于2020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立项通知》、紫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紫扶领办复(2020)1号《关于对板当镇2020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洛麦村扶贫车间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紫扶领办复(2020)2号《关于对板当镇2020年第一批“产业扶贫”有机肥料生产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申请执行人皓元建筑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拨款申请表2份、凭证(2020年1月15日)、进账单(2020年1月15日),证明2020年1月15日农业开发公司(账户:82×××45)向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690万元工程款。
本院审查查明: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皓元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农科技公司、农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皓元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农科技公司、农业开发公司5601545.82元,并于同日作出(2020)黔0425执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农科技公司、农业开发公司存款人民币5601545.82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2020年5月23日,经财产查询反馈,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农业开发公司账号:82×××45,余额8663304.14元,依法冻结5575837.82元。
另查明,皓元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农科技公司、农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黔0425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一、被告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所欠原告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5520833.82元。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7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08元,被告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三、被告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自己的出资额范围(765万元)内对本协议的第一条及第二条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农业开发公司与皓元建筑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425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执行申请人皓元建筑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员根据申请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账号82×××45余额8663304.14元,冻结被执行人该账户资金5575837.82元。异议人农业开发公司提出申请认为被冻结的资金系国家农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其提供了政府立项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及账户明细证明该账户资金来源,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板当镇政府为其证实板当镇人民政府向农业开发公司划拨国家农业产业扶贫资金共计10982000元,截止2020年6月17日,板当镇已支付扶贫项目进度款项4716659.94元,还有6265341.06元,可见该账户的资金涉及农业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对于执行申请人所称异议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被冻结账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0万元工程款,农业开发公司提供了文件及实施方案证实该项目资金系2020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国库拨付后已经及时全额的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综上,对于异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申请人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82×××45内5575837.82元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正超审判员田中志
审判员 房 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龚娴
书记员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