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0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紫云壹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322080525P。
法定代表人:余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仕,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贵阳华润国际社区**第******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469916811。
负责人:秦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万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黔011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万松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存入500,000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龙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