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紫云县松山镇紫云壹号三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322080525P。
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住紫云自治县板当镇新塘村沙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GMBB61L。
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紫云自治县板当镇青山村板当政府大楼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EFM0C0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5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皓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520833.82元,并承担受理费25708元、申请执行费550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新农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板当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5601545.82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