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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与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21民初424号
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芳
书记员 周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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